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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专利纠纷?杭州格林达电子IPO申请获反馈

发布时间:2020/04/21 IPO 浏览次数:751

4月20日,中国财经公关网获悉,拟IPO公司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格林达从事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主要有显影液、蚀刻液、稀释液、清洗液等。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显示面板、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主要用于显影、蚀刻、清洗等电子产品制造工艺中。

财务数据显示,格林达2016年至2018年营业收入3.09亿元、4.03亿元、5.12亿元,净利润为6139.94万元、5759.25万元、8947.02万元。

证监会主要提出如下质疑: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结合每股净资产、评估价格等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2)2017年12月增资项目的具体评估情况及用途。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2、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司补充披露对关联方预收取的电费、蒸汽费等事项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内容、原因、追溯调整情况及依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3、关于关联交易,公司:(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具体内容,对应的管理人员的数量及平均薪酬水平,与当地或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分析其合理性;(3)补充披露电化集团统一进行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2017年以来的规范情况、相关资金往来的归还时间、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4)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非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5)补充说明公司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4、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逐年增长,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获取主要客户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2)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采购合同交易背景,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公司与主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如存在,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采购公司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4)分产品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客户对应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客户名次变化的原因;(5)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定价原则及依据,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说明原因;并结合定价政策说明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定价模式及销售价格是否一致,特别是向前五名客户销售价格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性及原因;(6)补充说明公司主要客户及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曾经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7)补充说明上述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

5、关于供应商,公司:(1)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按产品类别披露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结算方式、合作年限;(3)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分析变化的原因;(4)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并对比销售量说明采购量是否与其配比;公司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及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及可比公司采购价格变动相一致;(5)补充说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6、关于OEM业务模式,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OEM业务模式涉及产品的名称、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平均单价,并分析相似产品不同厂商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以及同一厂家不同年度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若该产品公司既自有又存在OEM业务模式,对比成本差异情况;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收入确认政策和收入变动,公司:(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销售特点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结合不同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变化情况、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同类可比公司报告期经营状况,补充分析公司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包括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等。

8、关于主营业务成本及成本核算,公司:(1)按料工费补充披露不同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金额及比例),并分析披露料工费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和流程,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相关内部控制度能否保证产品成本计算、费用分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或其他角度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消耗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披露主要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3)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关于毛利率,公司:(1)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原因,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产品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及单位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对功能湿电子化学品和通用湿电子化学品进一步细分)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或差异的原因;(2)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等,进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并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对公司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工资薪金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运输费的变动情况,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公司对于运输费的约定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公司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出口佣金的具体内容、支付对象、确认依据及报告期变化的原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主要构成项目报告期变动的原因;(4)补充说明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并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6)补充说明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研发费用,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公司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研发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公司报告期财务费用波动较大,公司补充披露银行借款的平均余额及各自对应的利息支出金额、平均利率水平、汇率变化及外销收入对应应收款等分析相关利息支出及汇兑损益的核算依据。保荐机构、公司会计师对财务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股份支付,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明细情况,包括确认的依据、股份授予价格、公允价值及确定依据、人员名单及职务等,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外汇掉期业务的具体内容、购入金额的确定依据及对公司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明确未来外汇管理工具使用的具体制度,公司对于购买时点和金额是否存在触发时点或具体决策因素以及具体的决策机制,公司相关业务风控措施是否有效。

15、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内部控制,公司在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因外销业务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情形,如存在,补充披露以上各种情形具体发生金额、频率、清理时间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等;(3)核查公司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5)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公司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现金流量,公司:(1)补充披露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同期营业收入的勾稽匹配情况;(2)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的匹配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书披露,公司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公司补充说明:(1)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时间相近的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2)姚浩川、吴素芳的基本情况,转让公司股份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3)福星控股的基本情况,2008年入股公司又于2012年退出的原因,公司是否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补缴相应税款;(4)公司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与公司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保荐机构及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公司补充说明控股股东电化集团的历史沿革,是否涉及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电化集团股东合生投资、聚合投资、杭实投资和利生投资合伙人的情况,是否在公司处任职,未在公司处任职却取得股份的原因,历史上的股权变动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7人。保荐机构、公司律师:(1)核查说明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仅作为利生投资及合生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如何参与经营决策,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合理性;(2)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历史、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权力机构的决策机制、管理人员的遴选、战略决策、商业决定、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说明认定该七人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稳定,并就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亦从事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与公司在产品、技术、工艺、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公司的独立性;(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上述主体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公司:(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占同类交易的比例、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定价依据;(3)补充披露与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实际用途、公司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进一步核查:(1)公司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原因及是否公允;(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股权转受让方基本情况,注销或对外转让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4)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公司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5)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就公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关于应收账款,公司:(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是否存在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4)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原因;(5)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的名称、金额及报告期收入情况,比较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依据;说明关于账龄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3、关于存货,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结合月均出货量、生产及销售周期、备货需求等,补充分析公司备货数量是否合理,特别是包装物2018年末大幅下降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存货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3)补充说明向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付款或周转资金的情形;(4)补充披露存货管理模式、报告期存货构成的库龄情况,结合存货库龄、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4、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公司:(1)披露报告期新增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具体用途和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与相应产品营业收入的产生时点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公司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充分性;(4)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转出、期末余额等,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公司承担成本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转固的在建工程。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价值构成、是否存在费用类支出资本化情形、确定房屋建造成本、机器设备成本的依据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关于应付职工薪酬,公司:(1)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4)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6)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6、关于应交税费,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公司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12月,电化集团以部分房产、土地对公司增资。公司补充说明房屋、土地出资的具体内容,价格及评估作价公允性,股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否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费用,相关房产是否取得了权属证书,房屋和土地出资是否及时履行了过户程序。

28、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各专利发明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为受让取得,说明该专利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公司自有研发人员情况,结合公司合作研发、受让取得专利等情形说明公司是否具备自主研发的能力,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依赖外部研发的情形;(3)公司与高校合作研发的进展情况、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情况,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9、公司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具体产品和环节,说明公司是否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业务资质,在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等各环节涉及的供应商、运输企业等合作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泄露、污染等事故或行政处罚。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2)公司污染物排放是否取得排放许可证书,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是否符合许可证书载明的范围;污染物排放量与产量是否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4)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公司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31、公司主要产品为危险化学品。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3)公司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内公司以OEM形式向客户销售部分产品。公司补充披露OEM主要厂商的基本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OEM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或措施。

34、公司客户主要为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78.39%、73.46%、和73.48%。公司:(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等、占客户采购的同类产品的比例),与公司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报告期内变动(包括新增客户、减少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是否对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及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说明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补充说明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电子级TMAH显影液成功打破国外企业对该领域的垄断,达到SEMI
G4等级。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是否已达到SEMI
G4或更高水平;(2)从事TMAH显影液的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结合同行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客观表述公司的技术优势;(3)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TMAH显影液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36、公司补充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2)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详细披露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37、公司参股公司凯恒电子由公司持有49.00%股权,凯圣氟化学持有51%股权,公司补充说明凯圣氟化学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其共同投资凯恒电子的背景、原因。

38、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39、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1,034.91万元、15,245.94万元和19,382.69万元。公司补充披露主要进口国的贸易政策情况、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0、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专项说明就申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公司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公司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包括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披露,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1、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2、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43、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4、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5、关于税项:(1)结合报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购的波动情况分析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的波动是否合理;(2)说明报告期各期的纳税调整事项以及各项调整的原因,以及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勾稽情况;(3)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金额以及占净利润的比例,并说明公司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中补充披露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7、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48、公司拟于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衔接规定,对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的影响,企业可以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2019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详细说明并披露:(1)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对公司在风险管理、金融资产分类、金融资产减值等方面产生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相关科目列示的变化情况,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重新认定、对公司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影响。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公司、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50、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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