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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祥科技拟创业板IPO,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四成左右

发布时间:2020/04/22 IPO 浏览次数:594

4月20日,中国财经公关网获悉,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祥科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08.75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光祥科技创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室内、室外表贴全彩LED显示屏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提供全面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生产经营建筑面积15000余平方米,北京、上海等城市均设有办事处,具有批量化、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公司主营室内室外全彩LED显示屏、租赁屏。募集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招股书显示,2017、2018、2019年光祥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89亿元、7.92亿元、8.9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944.99万元、4,247.44万元、1.08亿元。

中国财经公关网梳理招股书发现,光祥科技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LED显示屏应用领域前景广阔,但目前行业集中度不高,市场份额较为分散,且新的竞争者不断涌入,市场呈现出同质化竞争格局。此外,近年来,随着境内同行业公司如艾比森、雷曼光电、洲明科技、奥拓电子、联建光电及利亚德等公司发行上市,众多本土LED显示屏企业蓬勃发展;同时,随着国际LED显示屏产业向中国转移,境外竞争对手陆续在国内建立生产基地,我国LED显示屏行业竞争呈加剧之势。

光祥科技表示,未来,若本公司不能持续巩固并扩大竞争优势,则可能面临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存在公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的风险。

二、国际业务拓展风险

境外市场是公司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LED显示屏等产品已销往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等地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17亿元、3.39亿元和3.91亿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20%、43.36%和44.49%,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

相对于境内市场,境外市场的政治、经济环境较为复杂。境外贸易政策和税收制度变化、商业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等都会加大公司国际业务拓展及经营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59亿元、3.94亿元和5.19亿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43.18%、50.82%和54.32%,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占比较高。

光祥科技表示,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的总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同时若下游客户受到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或者集中遭遇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危机或宏观经济重大调整,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发生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的情况,会使公司资金周转率与运营效率降低,增加公司的流动性压力,并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部分合同签订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合同签订方(或形式发票PI中的买方)存在委托经办人、关联方、金融机构、商业合作伙伴等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第三方付款总额分别为1,359.16万元、806.35万元和810.38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1%、1.02%和0.91%,且主要为外销客户。发行人产品销售遍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部分客户由于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制度和外汇制度等制约因素,在跨境交易的付款环节中往往委托第三方代为付款;部分客户因其内部商业约定,由其关联方、经办人或控股股东代为支付,从而引致第三方付款情况。

光祥科技在招股书中指出,鉴于上述第三方付款涉及的客户及受托付款方的数量众多、分布区域分散,且该等情形发行人难以控制,故上述第三方付款情况预计将持续存在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中。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发生上述第三方付款情况引致的与客户或受托付款方的任何纠纷,第三方付款情况亦未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第三方付款发生时,如果客户未将第三方付款人提前通知公司,公司不能及时取得付款方或代付款方的确认,会影响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协议履行情况,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如果款项性质不能准确确认,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目产生混乱,加大公司财务管理的难度。

五、未决诉讼风险

中国财经公关网了解到,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涉及10项未决诉讼和法律纠纷。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8项,作为被告的诉讼2项。其中,涉及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为本公司与深德彩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彩光电”)之间的诉讼案件,简要情况如下:

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德彩光电并获立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立即销毁相关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b)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以及律师费合计1,020.18万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发行人起诉德彩光电的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19年10月15日,发行人接到德彩光电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传票,德彩光电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a)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立即销毁相关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b)赔偿经济损失、调查费以及律师费合计770万元。

针对德彩光电诉发行人案件,2020年1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鉴于被诉侵权产品之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德彩光电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德彩光电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020年3月10日,德彩光电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a)依法撤销(2019)粤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b)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德彩光电的全部诉讼请求;(c)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项诉讼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光祥科技表示,除本公司与德彩光电之间的诉讼外,公司其他未决诉讼主要为客户拖欠公司货款、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等引发的诉讼。公司无法保证所涉及的任何诉讼的判决都会对公司有利,亦无法保证公司针对诉讼及纠纷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足以覆盖因此而带来的损失。若公司对诉讼相关风险的评估发生变化,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对应的风险覆盖也将随之变动。另外,公司未来还可能面临潜在的诉讼或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损失。公司目前或者今后发生的争议或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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