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0到1,这些新锐品牌在抖音做对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22
如今的食品饮料行业,新机会往往由新的玩家率先挖掘,他们中的佼佼者将成为行业中极具竞争力的年轻选手,我们称之为新锐品牌。 在漫天的战报中,我们很容易就能找到一个数据猛增的新锐品牌,但挖掘新锐品牌背后的...
-
Gislaved熊牌轮胎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发布时间:2021/04/24
德国马牌轮胎亚太区产品总监Tolga MUTLU介绍Gislaved熊牌新品轮胎 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宣布,拥有百年辉煌历史的轮胎品牌 — Gislaved熊牌轮胎正式进入中国市场,进一步夯实德国马牌在华“多品牌”战...
-
麦当劳中国推出金菠萝雪芭
发布时间:2021/04/23
麦当劳中国推出首个雪芭类产品 麦当劳中国与国际知名水果品牌都乐首次合作,推出全新夏日新品 — 金菠萝雪芭,为夏日冰品市场增添了一个创新的美味轻食选择。 金菠萝雪芭是麦当劳中国的首个雪芭类产品,使用...
惩罚要求贿赂的外国官员不会阻止腐败
发布时间:2019/09/02 新闻 浏览次数:1045
对Tango采取两个措施“当然是一个恰当的短语来描述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收取非法支付的责任以获得销售。实际上,它是今年夏天在美国国会两党基础上提出的一项新法案的基础,该法案旨在解决众所周知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覆盖范围的问题。 FCPA的范围不包括美国当局起诉海外贿赂交易的“需求”方面的能力。然而,不仅可疑的是,在实践中,这种法律的域外执行将有效地确保对非美国公职人员的惩罚,它是否会对中和美国公司的狂热产生真正的影响也是值得怀疑的。以自己的方式进入国外市场。
最初于1977年颁布的FCPA规定,美国公司及其雇员向海外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向外国官员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确保获得或保留海外业务的任何不正当优势,都是非法的。 1988年的修正案扩大了法律的覆盖范围,使其适用于美国企业的所有付款,无论这些付款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进行。但是,FCPA规定的禁令并不适用于要求或接受此类贿赂的外国官员,这一观点得到了美国法院多年来作出的若干决定的证实。
根据美国公司在外国人索取或使其成为完成出售的条件时向海外贿赂的观点,两位民主党和两位共和党众议院议员 – Reps。来自德克萨斯州的Sheila Jackson Lee和新泽西州的Tom Malinowski,以及犹他州的Reps.John Curtis和北卡罗来纳州的Richard Hudson分别共同撰写了“防止外国勒索法案”(FEPA)。立法草案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众议院。简而言之,如果FEPA成为法律,所谓的贿赂需求者(外国官员)和所谓的贿赂供应商(美国企业)将受制于根据美国法律起诉。
美国立法者推动外国贿赂者参与腐败行为的国内刑事纪律既不新鲜也不独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于1999年生效,有44个签署国(所有经合组织国家和8个非经合组织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倡导这样的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也是如此,该公约有140个签署国并于2005年生效。
在国家层面,法国,瑞士和英国脱颖而出,在一段时间内制定了符合美国预期的制度。
然而,关键问题是,这种制度能否有效地制止腐败,而不仅仅是惩罚供给方面的腐败呢?它们所基于的理由肯定是合乎逻辑的。但是有一些关键因素可以消除希望加剧限制因素。
首先,实施其执法,特别是在检察中取得成功,可能会非常具有挑战性。
如果最近在国会提出的法案成为法律,其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涉及的外国官员是否可以被还押到美国面临刑事指控。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海外政府总能抵制将人员交给美国监管。如果此人仍在任职,情况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如果美国要发布刑事起诉书,该官员(无论他或她是否还在职)将需要限制他们前往美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而不是从事涉及任何美国相关金融机构的货币交易。然而,这至少可以灌输的是对腐败的外国官员可以在何处滥用滥用该系统的掠夺行为的可执行限制。
在试图对遭受贿赂的外国政府官员实施处罚的国家,随时可获得的经验证据描绘了这种追求成功的复杂情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18年公布了一项创新性的小规模调查结果,该调查显示,2008年至2013年期间,企业已经支付了贿赂费用。该调查旨在确定收到此类付款的对应官员是否受到起诉。在调查问卷全部完成的30个案例中,为了能够评估和比较所采取的需求方行动的发生率,经合组织发现,对涉及三分之二案件的官员实施了执法处罚。 。其中只有一半受到刑事制裁。
在评估引入需求方限制的附加值时,或许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参与腐败的潜在激励和抑制因素远比简单的需求和供应框架所暗示的要复杂得多。而且,我说这是博士学位。经济学家,这种框架是这个行业的核心和灵魂!
在现实世界中,即在经济教科书之外,供应和需求的力量,无论是传统的销售和购买典型的商品或服务 – 甚至是贿赂 – 并不总是以静态或单向的方式运作。供需交互动态,通常通过迂回路径。在贿赂的情况下,我的意思是什么?
首先,肯定存在明确要求或要求企业贿赂的盗窃者的情况。然而,在这里工作并不总是敲诈勒索: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交易是在供应方面启动的。我从前苏联以及世界其他地区的许多新兴市场开展的多年工作中得到了第一手资料 – 企业之间争夺政府机构合同的竞争非常激烈。
我知道这很难相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的公司已经知道向政府官员提供边际支付,即使他们没有被要求这样做。事实上,企业的支付已被用来说服官僚们将竞争性招标转变为单一来源购买。当美国公司陷入这种情况时,FCPA及其相关的告密者激励措施就会产生奇迹。
在这种情况下,需求方的惩罚 – 例如拟议的FEPA-in中体现的那些也可能没有什么附加价值。为此,美国官员可能希望查看2010年的英国“反贿赂法”。该法律规定外国政府官员要求,接受或同意接受贿赂是违法行为。虽然这种规定的有效执行仍然仅限于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但“英国反贿赂法”更进一步:除了对相关外国政府官员本身进行制裁外,它还规定了整个组织的入罪如果他们不能防止贿赂发生。
其次,公共采购决策中质量 – 价格权衡的排序应该是政府官员在招标中选择哪家公司的决定因素。但由于政府官员的任期通常较短,商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即耐久性)在价格上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官僚选择最低成本选择的动机 – 无论其质量如何 – 往往过于强大而无法放弃,因为政府官员通常会因节省预算而获得奖励。到产品发生故障时,官员们早已离开了政府。
为了赢得政府合同而相互竞争的企业非常清楚“成本是最重要的”这一现象。因为他们也面临内部压力 – 在他们的情况下不降低价格 – 他们面临着提供反向渠道“甜味剂”的压力,以便在这些招标中超越竞争对手。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使对贿赂的需求方制裁相对无能为力。
第三,令人震惊的是,在新兴市场经营的公司很少意识到“仅仅拒绝”政府官员要求贿赂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我的经验是,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些市场中的官僚经常处于“测试模式”。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是官员们出于某种原因渴望获得的,他们很可能会认为在没有将交易置于危险之中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肯定的是,这里没有天真;当然,腐败是当时的秩序。关键是太多企业甚至都没有试图回击。
最后,在海外艰难的政治经济环境中经营的企业在打击贿赂需求方面做得不够,无法建立当地盟友联盟。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大量(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存在或正在出现,其目标不仅是要求透明度并宣传政府官员所采取的腐败行为,而且要公开承认在其国家经营的企业遵循以下规则:法律(并以同样的方式呼吁关注那些不这样做的人)。在这些行为影响消费者接受度的程度上,它们可以为企业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底线效应。许多此类非政府组织在这些市场中的出现源于这样一种认识:如果国内公民没有被授权作为对政府滥用权力的检查,那么贿赂很可能导致创造更少的就业机会,肮脏的环境和工作场所安全的退化。他们存在的理由是,政府代表应该是最后一个滥用他们有权执行的政策和法规的人。
最后,美国企业是否是那些屈服于外国政府官员勒索贿赂要求的企业,或者他们自己提供这些官员接受的回报,这可能并不重要。根据FCPA,毫无疑问,美国企业成为此类交易的当事方是非法的,他们别无选择,只能了解这一点。
是的,试图让这些交易的所有各方都承担责任的目标当然值得称赞。在这方面,将“供给”方面的制裁制度与“要求”制裁制度结合起来当然是一个有价值的目标。尽管如此,鉴于全球国内当局可能面临在其境外实施处罚的挑战,人们明智的做法是对需求方反垄断法可能带来的额外冲击进行控制。
上一篇: 首届特雷比涅能源峰会2020将重点关注西巴尔干能源的未来
下一篇: 3件事阻止你拥抱自动化